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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小孩、離婚就離台 移盟籲修法擴大保障

文/公庫記者張心華

12月18日是國際移民日,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和法律扶助基金會特別在這天召開記者會,指出《入出國及移民法》(簡稱:《移民法》)部分法條仍暗藏歧視,當外籍配偶離婚,若沒有家暴保護令或孩子的監護權,就必須離開台灣。民團認為離婚不等於離家,盼政府盡速修法,保障新移民的權益。

記者會一開始,南洋姊妹劇團透過行動劇演出一位外配因結婚多年未生育,被丈夫要求離婚,沒有婚姻關係、沒有孩子可監護的外配,喪失居留原因而被迫離開台灣。劇中外配感嘆,難道台灣的法律是看女人的子宮能不能生小孩,來決定是否給予保障嗎?

蔡英文政府上任後實施新南向政策,日前行政院剛通過《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希望廣納外國人才,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夏曉鵑說,這些來台工作的外國人也可能成為外籍配偶,當他們成為外配,居留相關問題就會回到《移民法》規範,但政府推動《新經濟移民法》的同時,卻沒有改善《移民法》的漏洞。夏曉鵑提醒政府,不要只是想讓人進來,卻忘了這些人作為一個新移民應該擁有的權利。

法扶律師吳富凱指出,《移民法》第31條規定外國人在居留期間內,若居留原因消失,將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因此,新移民除非有未成年子女且符合特定監護條件,否則一離婚就會被迫出境。吳富凱質疑法條歧視,把新移民當成婚姻的客體和生小孩的工具,難道新移民一定要有老公、小孩,她的身份才能被承認嗎?這已明顯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規定。吳富凱強調,移盟會致力修法工作,廢除不合理、歧視的規定。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指出,雖然《移民法》第31條讓擁有家暴保護令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新移民可繼續居留,但這些條件並不完善,例如只侷限在因配偶施暴的家暴保護令,其他遭到公婆等親屬家暴都不算。此外也應考量到外配在社會、經濟等條件限制下,不一定能成功爭取監護權。對於因為先生外遇而離婚的外配,李佩香認為,法院判決離婚的責任若不在外配身上,政府應該要讓外配繼續留在台灣生活。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表示,《移民法》第23條規定讓外交部所加註的簽證限制影響居留申請,這已混淆了外交部和移民署的權責。

夏曉鵑補充,過去有新移民在成為外配前曾來台工作,當時可能因雇主虐待等原因成為失聯移工或逾期居留而被加註,導致後來即使真的和台灣人結婚也無法取得居留許可。夏曉鵑強調,外交部負責簽證核發業務就好,如果怕「假結婚」,應把權責回歸移民署,因為移民署本來就有查察機制。

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個案主任劉茜也表示,有關《移民法》第62、81條的反歧視條款很難啟動,必須要由受害者當事人出面申訴,主管機關才會受理。但往往因舉證困難或當事人不敢申訴。劉茜說,移盟的修法版本主張只要有人舉報,主管機關就可受理,並依職權主動調查,讓反歧視條款發揮真正作用。

夏曉鵑表示,內政部於2011年制定12月18日為「移民節」,各地亦為此舉辦嘉年華、文化體驗等活動,但政府卻不願意面對限制新移民及其家人團聚的法律漏洞。「這樣非常不合理的法案,並不會因為我們在12月18日唱歌跳舞,慶祝多元文化就解決了」夏曉鵑呼籲,不能只看歡樂的一面,必須看見現實法規對於新移民及其家人的種種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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