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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教師法 家長團體挺「守護孩子」、全教總批踐踏專業

文/公庫記者洪與成

立法院今(29)日逐條審查《教師法》修法草案,教師、家長團體也分別召開記者會表達立場。全教總等教師團體批評修法踐踏教師專業,(校長)行政怠惰才是不適任教師處理成效不彰的關鍵;家長團體則支持修法,希望藉此「支持好老師、趕走壞老師」,作為母親節前夕給所有老師、家長最好的禮物。

全教總:校長才是關鍵 政府拿基層開刀「是獵巫行為」

全教總演出行動劇,批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長蘇貞昌、政務委員林萬億教育部長潘文忠等人主導修《教師法》,當中「教評會外聘委員」、「降低通過門檻」的條文,營造「師師相護」的莫須有現象,形同在「水缸(教師處境)下添柴火、烹煮教師」,讓教師更加處於水深火熱之中。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說,他們在3年前就主張,要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學不力的老師,各縣市也陸續跟進,專審會也確實發揮效用,而全教總也在相關調查培訓上貢獻許多心力。這次修法也將專審會納入,並賦予覆議權限。張旭政認為,專審會是本次修法少數亮點,有此權限之後,即使教評會真的有「師師相護」現象,審議程序要求更嚴格的專審會也能扮演監督、再審角色。

然而,張旭政表示,家長團體、教育部要的卻不止專審會,反而進一步將教評會扣上「師師相護」的帽子、減少教師比例,這種指控完全是莫須有,因為啟動調查不適任教師的權限在校長身上,校長也有極高主導權,過去許多案例都因校長阻撓導致他們無法介入調查,或是因程序不完備,導致不適任教師無法退出校園。

桃園市教師會理事長張瓊方舉例,他們正在處理的不適任教師案件,就是因為校長沒有積極處理校園長期霸凌事件,又在指定調查成員時高度介入人選安排,導致該位教師遭解聘後提起訴願,校方被認定程序不法而導致解聘案遭退回。事後即使桃園市教育局介入、教評會委員也想處理,校方仍以各種藉口推託而不願積極處理此案。

張旭政批評,在這樣的情況下,教育部卻不檢討關鍵問題,反而拿整體基層教師開刀,甚至拿錯誤數據誤導社會大眾、抹黑教師。他質疑,教育部為何沒有反省此現象?張旭政直言,這次修法草案完全破壞教師專業、將教師工作權重新交由行政體系掌控,並使教師成為社會獵巫對象。

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鄭建信說,《教師法》修法草案讓教師只要聘期一到,即使未有嚴重違法或教學不利情事,也可能不被續聘。當教師的工作權如此容易被剝奪,教師將難以為學生受教權、自身工作權或各種議題發聲,修法草案形同扼殺校園民主。

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徐欣怡表示,他們一直都贊成處理不適任教師,更不會接受孩子被傷害,但是看到修法草案後,他們認為這次法案根本不能處理不適任教師,反而老師們都惶惶不安,也不知道往後還有哪些教導學童的基本權力。她希望大家應該再進一步討論,如何讓處理不適任教師程序更完善,而不是造成恐慌、鬥爭老師。

家長團體挺修法 盼「不要再有學童受害」

另一方面,家長團體從昨天便發起夜宿,盼立委挺住壓力、完成修法。台灣家長教育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說,他們堅持本次針對教評會機制的修法(增聘外部委員、教師比例代表不得高於二分之一、出席與表決門檻從現行三分之二降低至二分之一)。謝國清也指出,有很多教師向他們表示支持修法,不知道為何教師團體會出面反對。

台灣少年權益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說,2006年教育部通過禁止體罰政策,但10年過去,不適任教師對學生的傷害卻未有改善。她援引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副教授陳利銘研究指出,中小學教師對學童有肢體或情緒霸凌行為的比例超過兩成,是相當嚴重的數字。葉大華指出,教師專業知能提升、對兒童權利概念仍相當落後,因此不適任教師汰除進步仍相當緩慢,甚至被國際教育專家要求改善教育現場教師不當對待學童的行為。

全國家長教育志工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說,《教師法》是「惡法」,全世界只有台灣缺少評鑑制度做出教師品質鑑別,也讓台灣不適任教師無法有效被淘汰,被評為不適任的教師名單出奇的低,反而有高達99%的教師被列為甲等,「外國學者看到都笑死,這些是假的」,他批評這樣反而害到優秀教師。

謝國清也說,教師團體對於教評會外聘專家學者的疑慮、校長干涉的質疑,都有技術性方式可以解決,例如成立外聘專家人才庫、做到利益迴避等,而且修法草案中也有新制訂「學校未提報不適任教師將被懲處」之相關法案,足以解決教師團體擔憂。他並質疑,為何過去教師團體不針對此問題提出建議,反而在修法時以此作為阻撓藉口?他強調,不該讓孩子受到不當對待,應盡快通過修法,以免更多孩子遭不適任教師傷害。

至於許多教師團體以「影響工作權」為由反對修法,葉大華對此強調,孩子也有人權、受教權,修法絕對符合比例原則。她說,他們可以理解教師在教學現場遭遇到非常多元的家庭,各自有不同的狀況,但現階段資源並不足夠,教師也需要協助,如果能有外部專家(擔任代表進入教評會)協助處理問題,對教師會更有幫助;而教師如果要提升自己尊嚴,應出面支持修法,宣示自己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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