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藉淘汰不適任教師毀學術自由? 高教工會批《教師法》草案多項爭議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號稱要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行政院版《教師法》大翻修引發爭議。既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在立法院排案審查時抗議,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影響大專教師部分在昨天(4/16)召開記者會,認為政府在修法前不但未找老師、學生及民間團體討論,還夾帶一些與原本目的不相干之法條與政策,傷害所有一般教師的工作權。高教工會呼籲,《教師法》草率修法要暫緩,立法院應確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勿強硬闖關。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左)、秘書長陳政亮(右)

藉淘汰不適任教師之名義 順帶放進其他錯誤政策

現行《教師法》適用所有不同教育階段的老師,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表示,《教師法》修法要思考不同教育階段的老師是否都受影響,程序上應與不同階段的教師團體溝通。行政院表示《教師法》草案目的是要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尤其是針對中學以下教師性犯罪、身心虐待等事件,強化淘汰機制。

高教工會檢視本次草案及法條更動是否真的集中處理「不適任教師」?發現恐怕是藉著淘汰不適任教師的名義,順帶放進其他錯誤政策,例如大專教師限期未升等問題可能變成不適任教師遭解聘。

「若本次草案通過,不管全國教師是否適任,皆失去保護規範,是非常錯誤的立法,造成全國教師夢魘。」陳政亮說,影響大專教師部分最大問題是「續聘保障被取消」。大專教師兩年一聘的續聘保障,與《勞基法》11條相同,有保障繼續工作的法律,除非有有下列錯誤行為,不能解雇教師/勞工。《教師法》草案中14、15、16條改成「只要有下列行為,教師應當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將既有的「限縮式列舉」,改為「開放式列舉」,即便教師沒有錯誤行為,因法條沒有保障續聘,校方也不一定要續聘教師。

大專教師升等未過 也是不適任教師?

草案中第8條第2項,開放大學校方恣意訂定教師資格審查標準,「升等制度」被濫用為解雇教師手段,甚至將教師產學合作績效、招生、行政等工作列為教師升等門檻,使得教師在教學專業外必須負擔更多工作。工會認為,本草案通過的話將嚴重傷害學術活動自主性。

草案中第32條第1項10款,增加教師擔任行政職務的義務,行政職務容易變成教師升等門檻與評鑑指標,結合草案第27條教師升等評鑑通過與否變成資遣條款,原來行政院欲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修法目標,在高教領域變成解聘大專老師好用的工具,如此修法後將失去學術自由的保護。

目前在現行《教師法》狀態,大專教師已因「限年升等」戰戰兢兢,尋求短線學術表現,為了符合評鑑與升等標準急功近利,若本草案通過後更將造成災難性後果。

什麼是現年升等?
台灣的大專教師共有4級: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正教授。許多老師是從擔任助理教授開始,接著靠研究「升等」為副教授或正教授。
大專教師兩年一聘,雖然看起來每年重新聘任,但因法律保障續聘,實質上等於終身聘任,學校有義務繼續聘任該老師。
近年來,不分公私立大學競爭激烈,各大學實施各種教師評鑑制度及「限年升等」,以期望推動教師做出研究成果。然而卻將「限年升等」制度與教師工作權綁在一起,如6年內助理教授必須升等副教授,副教授要在8年內升等正教授等等。若沒有在限期內升等,學校可以此做為不續聘教師之理由。

老師犯罪更罪不可赦嗎?

關於現行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提到,《教師法》14條已羅列14款解聘要件。本次草案草率在未周延討論下新增許多解聘條件,未必符合比例原則,若試用全部不同階段教師影響甚鉅。

林柏儀說,表面上來看,犯罪情節重大之教師應解聘且不得擔任教師,全民皆有共識;現行法案已有規範,教師聘任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不得擔任教師,並非溯及既往。

但是草案中新增條款未做細緻區分。在草案中14條第1項第2款新增「教師『聘任前』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未獲宣告緩刑。」將解聘且不得任教。此法恐造成許多政治犯、思想犯、或有些教師從事勞工運動被判刑1年10個月、520農民運動的農運領袖被判刑3年,面臨教師資格立刻被解聘且不得任教。 陳政亮認為,要看犯罪內容來界定教師是否終身不得任教,而不是只看「兩年以上徒刑」者就終身不得任教。

工會舉例,又如東吳英文系教師「流氓教授」林建隆,年輕時曾因殺人未遂被判刑5年,在監獄改過自新並努力求學,如今取得博士學位大學任教成為適任老師,其自省過程堪稱表率。依照草案法條,林建隆教師的過錯將立刻解聘。

草案第15條第1項新增「聘任後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獲宣告緩刑,或受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有解聘之必要。」為解聘條款。林柏儀認為,刑事法律是社會道德結晶,隨著時代改變,許多教師從事社會運動爭權,隨時有被判拘役、罰金的風險,這些教師就要被解聘嗎?

林柏儀呼籲,草案沒有妥適設計、過當處罰將滋生更多問題,恐造成適任老師的異議之聲一併被處理,絕非保障教師權益之修法。

草率修法影響全國老師 工會呼籲政府重新檢視

高教工會申明,現在出現許多「惡質私校」,恐為求節省成本苛扣老師薪資,或趕走教師節省人事,草案中有許多讓校方過度恣意的空間且不須付出責任。草案第24、25條規定,對申請救濟後、解聘撤銷「還我清白」的老師們,在被校方剝奪教職再復職的時候,只能拿回一半薪資。

林柏儀批評,本草案絕對不只是處理不適任教師,更是過當處理及加大校方權力,將使得老師們怕被解雇而不敢發言、不敢質疑董事會,傷害校園民主,期望政府應重新檢視本草案版本,審議各方意見,不得隨意闖關。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