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老天爺要我活著站出來 RCA工傷案20年總整理

整理/公庫實習記者許文映

1970年RCA(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美國無線電公司)在台設廠,主要生產電視、收音機等產品。其又大又新、甚至還裝設冷氣的廠房和優良福利在農鄉盛傳,吸引許多人爭取到RCA工廠上班的機會,這時的RCA公司承載著台灣「經濟起飛」及工人們亟欲擺脫貧窮的夢想,不斷增收員工,而投保在台灣RCA公司下的職員,共計約8萬人。

RCA工人們主要負責處理、裝配電子產品中的零件,生產過程中經常會接觸到致癌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然而RCA公司卻沒有告知他們,這些化學藥劑可能造成的環境汙染及身體損傷,還直接將有機溶劑傾倒在廠區的排水溝內,導致地下水及土壤汙染。

公庫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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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4日,RCA工人於行政院陳情。(照片提供:張榮隆)

2012年3月15日,律師還原當年工廠內有機溶劑的濃度、氣味,讓與會人士親身體驗。(照片提供:張榮隆)


汙染爆出後 RCA職災勞工偕同工傷協會 共組員工關懷協會

直到工廠倒閉2年(1994)後,當年的立法委員趙少康舉發RCA桃園廠汙染,RCA工人們才慢慢了解到,為什麼過去工作期間有這麼多人流產、月事不順,且長期喝下、接觸廠區內有「刺鼻怪味」的水,許多工人在多年後罹患包括乳癌、鼻咽癌等職業病,部分工人甚至早已因病去世。

即便1998年政府成立專案小組,但當年相關勞動法規不夠完善,政府也缺乏積極作為,於是民間組織「工作傷害人受害協會」從旁協助、開始招募會員、組織RCA傷病工人成立「桃園縣原RCA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後簡稱:RCA員工關懷協會)」,共同向RCA公司追討過去受侵害的權益,並在2002年首次向法院聲請RCA公司資產假扣押,卻得知當時握有RCA公司股份的GE奇異公司已將大部分資產匯出國外,在台形同脫產。

爾後,員工關懷協會的成員想再進一步對RCA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但高達1700萬的集體訴訟裁判費,讓他們望之卻步。直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上路,其中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職災勞工如果對雇主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該依勞工申請,提供訴訟救助。於是地方法院「暫免」RCA員工訴訟費用,他們在2004年向RCA公司等,歷任接手過工廠的財團提起民事訴訟,然而這已是RCA汙染爆出後的第10年。

當時的RCA員工關懷協會,大概難以預料訴訟將是一條漫漫長路,首先因為員工關懷協會「沒有進行法人登記」不具訴訟資格,被地方法院以程序理由駁回,在高院及最高法院之間奔波、不斷進行上訴,最終得到最高法院指示RCA員工關懷協會「補正法人資格即可」,遂登記成為社團法人。2007年12月台北地方法院終於開始進行事實調查,2009年首次傳喚自救會證人到庭作證。

公庫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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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1日,RCA工人首次出庭。(照片提供:張榮隆)

2015年4月17日,RCA員工關懷協會一審勝訴。


職災牽涉法律、醫學、勞工領域 受害者有苦難言

RCA員工關懷協會終於在2015年一審獲判勝訴,然而這對他們來說並非完全的「勝利」。529位RCA員工關懷協會成員參與訴訟,但法院判決RCA、湯姆森等公司賠償員工新台幣5億6645萬元,遠低於員工關懷協會請求的27億元,甚至還排除部分員工的求償。

10年抗爭,對RCA員工關懷協會來說並不容易。污染的相關證據大多掌握在資方手上,導致RCA員工關懷協會蒐證困難。因此義務律師團為了證實RCA員工「罹病」與「接觸有機溶劑」之間的因果關係,追溯有機溶劑造成職業病的時效認定,並要求法院向曾持有經營權的各家公司究責等層面,付出相當大的努力,法院才會認定RCA員工勝訴。

而在工傷協會及義務律師團的協助下,法院作出有利勞工的判決,也成為未來台灣勞工面對職業災害,爭取公害損害賠償的有利根據。RCA員工關懷協會以「永不妥協」的精神持續訴訟,更呼籲曾在RCA工作的勞工「一個都不能少」,一起站出來追討自己受損的權益。

1.因果關係
法院考量到員工關懷協會與RCA公司之間財力懸殊,職業病的科學鑑定需耗費龐大資源,員工關懷協會可能無法負擔,因此法院只要求RCA員工們提供「蓋然性」因果關係的舉證。

也就是說,關懷協會成員們只要能證明他們罹患的病症與IARC(國際癌症研究機構)、U.S. EPA(美國環保署)相關報告曾記載的化學物質,並和可能導致的疾病相符,就能被認定為職業病,而其他像是有機溶劑使用品項、使用量、汙染物處理方法等舉證責任,則落在RCA公司身上。

2. 時效問題
《民法》第197 條第一項規定,權益受損者在侵權行為發生後起算十年,若沒有提起民事訴訟,就失去訴訟資格。即便部分RCA員工關懷協會的成員正是當年在排水溝傾倒有機溶劑的人,但是在污染爆發之前,這些員工並不清楚工廠所使用的化學藥劑可能導致土壤及水源等汙染,甚至會導致自己的夥伴罹病。

因此在「時效」認定的部分,即便RCA員工在十年效期後才提起訴訟,高等法院仍認定「員工關懷協會成員是在經過專業鑑定、因果關係逐漸確認後」才確知RCA汙染事實。再加上RCA公司掌握大多數證據,卻又不負起舉證責任,法院駁回RCA公司所提「10年追溯期已過」的抗辯,並認為這是濫用權利,但在RCA員工關懷協會提起訴訟10年前過世的員工,因為無法確認其過世原因是否與RCA汙染相關,因此被排除。

3. 賠償責任
從1977年開始RCA公司就曾因為污染,被桃園地院判處罰金,後續GE奇異公司及Thomson湯姆笙公司在台期間,明知有污染事實,卻未進行改善,為了規避相關責任,GE公司甚至將大部分資產匯出國外,在台形同脫產。一審法院認定GE奇異公司持股比例低,卻沒有考量到它所掌控的百慕達公司(Thomas Consumer Electronics (Bermuda) Ltd.)持有大量 RCA 公司的股份。

後來,二審法院根據《公司法》154條第2項「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將曾經持有股份的公司認定為RCA公司的分身,因此過去曾經持有RCA公司股份的GE奇異、Thomson湯姆笙及Techicolor公司,都必須為員工關懷協會的成員罹病及死亡負起連帶責任。

RCA案二審期間,參與數十年的律師、醫生、學者說明其訴訟難度。


2015年RCA案一審勝訴 判賠金額過低再上訴

自救會529人中的445人獲賠5.6億元,其中有84人被駁回,包含在員工關懷協會提起訴訟前10年過世的工人,以及非RCA桃園廠的員工。法院將當事人的個案釐清後,依照各自情況,將員工關懷協會的成員分類為「A組:已死亡的成員及其家屬、B組:罹病成員,C組:尚未罹病成員。」

不過,員工關懷協會為了避免逐一審查員工身份太耗時費力,長期希望法院進行「總額裁判」,這同時也是為了活用勝訴基金,提供 RCA案受害者照護、推廣工傷宣導活動的預算。

長期抗戰下來,RCA員工關懷協會成員,除了面對身體病痛及龐大的醫療費用外。許多人即便目前身體狀況正常,仍然處在「不知道哪一天會發病」的恐懼中,看著自己身邊的戰友們,身體逐漸衰弱,心理壓力也相當沉重。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RCA員工關懷協會會長劉荷雲呼籲社會大眾,不要看到判賠5.6億元就認為是創下司法天價,因為員工關懷協會原本提告要求RCA公司賠償金額是27億元。就如同他們RCA員工關懷協會的成員們所說「可能只高興一天,明天又要走上街頭了。」

日後,RCA公司與RCA員工關懷協會,雙方都提起上訴。RCA員工關懷協會也開始聯繫當年來不及加入訴訟的工人,擴大集體訴訟規模,爭取一起進入二審。

公庫報導:
2015.04.17 RCA工傷訴訟一審勝訴 罹癌千人判公司賠五億
2015.04.22 RCA案勝訴 勞團批勞動部搶功前先道歉 全面究責
2017.07.25 RCA工殤案二審將結辯 律師學者籲彌補公道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四十一集:走過15年 不該被遺忘的RCA案

2015年4月22日,勞動部向立委提RCA專案報告,卻未邀請受害者旁聽,立法院駐警甚至拉下鐵門,拒讓RCA員工進入。


RCA一軍當先鋒 政府更該清查全台8萬員工

RCA員工關懷協會一審勝訴後,除了面對賠償金額遠低於員工關懷協會所要求,繼續再提上訴之外,尚有許多待解問題。

RCA員工關懷協會認為,既然法院已經認定RCA污染和員工疾病的關係,勞保局在勞工一審勝訴後,就應該清查全台8萬個曾在工廠投保名單的員工,並全面性提供勞保給付。

工傷協會在2015年時,以全台曾「至少有8萬人」投保於RCA公司進行試算,得出若勞保局要進行全面給付的話,可能會達到「動搖國本」的程度。假設以一審原告罹病、職業性癌症比例計算:

1. 針對已經罹病死亡者(以1/10比例計算,粗估為8000人死亡):
以投保薪資3萬元計,3萬元*10個月職災死亡給付差額*8000人=24億元

2. 針對職業性癌症工人(以1/2比例計算 粗估為4萬人罹癌):
以一年30萬癌症醫療支出計,30萬*4萬人=120億元

另外,B組員工罹病後長期接受治療,所費金額可觀。最迫切需要的是「醫療給付」,勞保局雖然在RCA專案中提出定期辦理員工健康追蹤檢查,不過「醫療給付」並不在主動給付項目中,長期與病魔抗戰的RCA傷病工人,不是早已離開職場而退保超過兩年,就是已超過勞保職災給付所限制的被保險期間

如果不是RCA受害員工、捷運潛水夫症工人與工傷協會等團體,向勞委會抗議,爭取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2002年立法,工人才能在職業病鑑定後二年內,追討職業災害給付。不然很多RCA工傷員工都非常擔心,自己會無法負擔後續沈重的醫療費用。

勞動部在一審後以專案方式,通知法院認定屬於「職業病」者可領取「勞保職業災害」給付;對部分無法領取職災給付的勞工(包含死亡員工),則訂下「慰問金發放要點」。但根據勞動部截至今(2018)年中的統計,勞保職災給付已發給142人,總金額961萬餘元,不管是賠償人數或是賠償金額,都遠低於勞動部實際該負起的責任。

公庫報導:
2015.04.28 國際工殤日 RCA案決定上訴 要政院重啟專案小組
2015.05.27 RCA案爭議未解 專線電話協助受害者爭公道
2017.04.28 職業災害保險立專法 工傷協會:費率至少要5%

2015年4月28日,經工傷協會推擠爭取後,10名RCA員工代表才獲准進入行政院陳情。


法院拒在二審期間新加入受害者 RCA關懷協會成立二軍從頭開始訴訟

RCA員工關懷協會一審勝訴後,引起其他曾在RCA工廠任職的員工關注,關懷協會也擴大招募會員加入二審訴訟,訴訟人數從529位再新增了1025位,向法院共同求償82億8200萬元。但二審法官林純如建議追加的受害員工分開訴訟,新增的成員成為RCA員工關懷協會「二軍」,另外從一審開始打起訴訟。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規定,勞工因為職災向雇主提起訴訟時,法院應提供訴訟救助。「一軍」在《職保法》的保障下,被高等法院認定為公益法人,同意「一軍」延繳裁判費,但「二軍」卻碰上法院引用1937年的判例,評估各成員個人財力,要求成員自行支付訴訟費用。

「二軍」只好提起再抗告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發回後,高等法院又裁定准予。結果近期RCA等公司還要針對法院已准予工人的訴訟救助,提起再抗告至最高法院。

「一軍」二審進展
RCA員工關懷協會原本希望再新增千名成員,共同向RCA公司求償約82億元,雖然遭法院駁回,接著被分為一、二軍;但一軍的二審判決仍取得勝訴,法院追加GE奇異公司需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判決RCA公司、GE奇異公司、Thomson湯姆笙公司及Technicolor賠償7.1億元,獲賠人數由445名員工增加到486人,但該結果與員工關懷協會原先要求的賠償金額、人數差距甚大,於是員工關懷協會提起再上訴。

公庫報導:
2015.12.05 RCA案二審求償82億 受害員工盼速審速決
2017.06.23 RCA案「二軍」訴訟救助遭駁回 工人提再抗告 籲重視《職保法》
2017.07.27 RCA案二審今辯結 受害員工拍片表心聲
2017.10.27 RCA工殤案二審判賠7.1億 過世勞工看不到判決結果
2017.10.24 「我們還在!」 RCA案二審本週五宣判 工人邀鄭文燦旁聽

2017年10月27日,RCA關懷協會「一軍」二審勝訴,資方判賠7.1億,員工們感嘆過世夥伴已看不到判決結果

2017年12月21日,RCA關懷協會「二軍」共1025位受害者一審開庭。


RCA目前訴訟進度

一軍:歷經14年、5230天的RCA公害職災集體訴訟案,最高法院於2018年8月16日進行三審宣判,529位原告中,有246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其餘262人依照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獲RCA、GE奇異、Thomson湯姆笙及Technicolor公司賠償,共約5億餘元。

RCA員工關懷協會及工傷協會成員,原本期待最高法院能自為判決並提高賠償金額,因此對於三審判決結果,難掩失落,但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對於「時效」、「揭開公司面紗」及「因果關係」三大原則的見解,義務律師團代表林永頌對此仍抱持樂觀態度。

A、B、C類員工中共有246人被發回更審,多數為C組員工,原因包含: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草率否定A、B類部分當事人委託工傷協會訴訟事實。且未詳加比對部分A類員工病例,就認定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書不符。也沒有說明為什麼部分A類員工的病症與研究報告不符,以及多位員工罹患免疫性疾病,卻沒有被規畫在同一組別。更審理由指向高等法院的疏漏。

另外,高院認同部分C組成員的長期接觸化學藥劑導致其DNA變異,或因長期處在壓力下,造成心理疾病,都是RCA工傷可能對工人們造成的影響,然而最高法院卻認為,高院在沒有說明C組成員的身體健康有何具體受損情形,就判RCA等四公司賠償,可能過於草率,發回要求高院再徹查相關事實。

二軍:2015年RCA二軍首次提起訴訟,2017年12月21日在台北地方法院首次開庭、2018年8月24日展開一審言詞辯論庭。RCA員工關懷協會「二軍」期盼地方法院能維持最高法院在判決「一軍」時,對三大原則「因果關係」、「揭開公司面紗」、「時效」的堅持。

公庫報導:
2017.12.21 RCA案還沒結束 「二軍」工人今一審開庭
2018.07.02 算總帳! 關懷協會呼籲RCA員工加入訴訟
2018.08.16 RCA案三審宣判 262人獲賠、246人發回更審 工人:這不是勝利,永不妥協!
2018.08.24 RCA案二軍再戰 今一審言詞辯論庭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205集:RCA工傷抗爭20年 給下一代勞工的啟示?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210集:RCA案:跨國企業賺飽就跑 全球汙染受害者如何抵抗?

2018年6月21日,RCA員工一軍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庭,數人為排旁聽席夜宿最高法院。

2018年6月21日,夜宿現場。

RCA案從污染、爆出汙染到法院訴訟階段,已超過20年,是台灣史上涉及人數最多的職災、公害事件。與跨國企業進行訴訟,再加上國家法律未臻完善,使RCA員工在訴訟過程中,遭遇不少困難。RCA員工關懷協會所留下的判例,未來也將成為台灣勞工面對職業災害,爭取公害損害賠償時,有利的判決先例。

在RCA員工關懷協會「二軍」繼續訴訟的過程中,工傷協會及員工關懷協會也將擴大招募「三軍」,RCA員工誓言他們「一個都不少」、「永不放棄」,繼續幫助其他尚未加入的成員追討受損權益,並繼續要求國家徵收RCA桃園廠區土地,原地興建工殤博物館。


RCA職業災害 大事記

時間進展
1970年美國無線電(RCA)公司在桃園及竹北設廠
1986年美國GE奇異公司併購RCA公司
1988年Thomson湯姆笙公司併購桃園及竹北廠
1992年Thomson湯姆笙公司分售桃園及竹北廠、RCA正式關廠
1994年立法委員趙少康召開記者會舉發RCA污染,污染事件首度揭發
1998年行政院成立「RCA跨部會專案小組」
1999年RCA傷病工人成立「桃園縣原RCA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2001年行政院專案小組解散
RCA員工關懷協會第一次進行代理律師會議,義務律師團正式成立
2002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上路
義務律師團向法院聲請對RCA公司資產假扣押,得知RCA公司將二十八億元存款匯出海外,RCA公司形同脫產
2004年4月RCA員工關懷協會委任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5年3月台北地方法院以RCA員工關懷協會尚未登記為社團法人的「程序問題」為由,駁回訴訟
2005年3-12月RCA員工關懷協會針對「程序問題」上訴高院及最高法院
2005年12月最高法院指示RCA員工關懷協會「補正法律要件」,登記為社團法人
2006年3月RCA員工關懷協會登記為社團法人
2007年台北方法院開始事實調查,義務律師團追加GE奇異、Thomson湯姆笙公司為被告
2009年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傳RCA員工關懷協會證人到庭作證
2015年4月17日RCA員工關懷協會勝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RCA公司及Thomson湯姆笙公司賠償445位原告新台幣5億元,84位原告遭駁回
2015年4月22日RCA員工關懷協會認為賠償金額過低,決定上訴
2015年6月13日RCA員工關懷協會擴大訴訟規模,招募1025位曾在RCA工作的員工一起進入二審,1554位原告共同向RCA公司求償82.8億元
2015年12月5日二審法官要求「二軍」新加入成員,另外從一審開始訴訟
2017年4月「二軍」訴訟救助遭駁回
2017年6月23日「二軍」提再抗告,籲法院重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2017年10月27日RCA員工關懷協會「一軍」二審判決勝訴
高院判RCA公司、GE奇異公司、Thomson湯姆笙公司及Technicolor公司,賠486位原告新台幣7.1億,43名原告遭駁回
2018年8月16日RCA員工關懷協會「一軍」三審判決勝訴
246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其餘262人依照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由最高法院判RCA公司、GE奇異公司、Thomson湯姆笙公司及Technicolor公司賠新台幣5億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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