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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210集:RCA案–跨國企業賺飽就跑 全球汙染受害者如何抵抗?

整理 / 張方慈

RCA案8/16宣判,529名RCA員工,其中262人因職災罹病死亡,維持二審判決勝訴,然而,剩下的246人卻因沒有外顯疾病,仍須釐清因果關係,發回高院更審。

RCA案從70年代台灣政府鼓勵美國資本來台設廠的背景,今昔對照下,仍然可見到台灣企業及外商動輒喊出「不排除出走」要脅政府鬆綁勞動法規、環境法規。跨國企業對當地勞工的剝削與環境危害仍然時有所聞,如何不再讓RCA悲劇重演?本週邀請世新社發所副教授陳信行,從跨國資本的角度來了解RCA。

經濟奇蹟的「代價」:誰受惠、誰承擔?

1960年代,甘迺迪政府打算將大量資源投注到越戰,美國對台韓援助減少,提出「投資取代援助」的口號,鼓勵當時美國企業、日資來台投資,RCA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來台設廠。

當時在台灣執行計畫的仲介者是美援運用委員會秘書長李國鼎,在他與孫運璿等財經官員推定下,立法院陸續通過《獎勵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等法案,透過減免稅賦方式,鼓勵外國企業來台投資。

RCA來台五年後,經濟部長孫運璿授權工研院與RCA簽約(RCA計畫),派出40名年輕工程師赴美取經,帶回IC設計、製造技術,成為1980年代領導台灣發展IC設計產業、晶圓代工的菁英,影響十分深遠。李國鼎、孫運璿等人往後十多年來被主流媒體譽為「台灣經濟奇蹟的推手」,天下雜誌第一期封面人物就是李國鼎。

然而在經濟奇蹟的背後,為了使資本獲利,付出代價的是勞工的身體健康、土地環境污染。1972年台灣飛歌(Philco)電子公司在台北淡水竹圍廠,數十名女工因為吸入廠內對人體有劇毒影響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導致急性肝炎症狀相繼住院,五位因此過世,飛歌事件催生了《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訂定。

飛歌電子公司與RCA同年創立,廠址設於費城,與RCA紐澤西廠遙遙相望,兩者同為電子製造業,製程也循同一模式。飛歌事件爆發後,內政部召集各大電子公司舉行座談會,要求各公司改善工作環境,勞委會也對各工廠進行檢查,當時RCA曾有11次檢查未合格並開罰的紀錄,也成為日後RCA污染訴訟中的重要證據。

「兩種台灣人對RCA的經驗是完全不一樣的,你在RCA當工人的,你的經驗是你的下半輩子就是癌症;你在RCA當工程師的,你的經驗就是下半輩子飛黃騰達。」

陳信行指出,參與RCA計畫的菁英日後被視為是台灣產業成功轉型的功臣,但受害的勞工,卻被視為「經濟發展的必要代價」,「你從來沒有付出代價,你在工廠喝的是蒸餾水,女工喝的是地下水」、「甲家裡發財、乙家裡生病,這怎麼會是必要代價?這是社會的不公正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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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專家研究結果分歧,誰才是科學?

RCA這樣工害污染訴訟牽涉橫跨毒理學、流行病學、環境工程等,審理過程專業複雜,但一般受害勞工卻沒有相關知識,難以舉證,而不同的理論對工人與污染的關聯又有不同解讀。專家可信嗎?我們又該相信哪家專家?

RCA案二審共傳喚了11名專家證人,接受兩方律師的交互詰問,其中出庭時間最多的是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陳保中,出庭了7天、14次,高達52小時。陳信行說, 這是第一次台灣的法庭容許科學家去解釋自己的論述如何而來,「過去法庭的態度大概就是,你們給我找一個權威,這個權威講的我就相信,權威說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

RCA一案中,正好有兩項專家研究對污染做出截然相反的解讀:一個是勞委會勞工衛生安全研究所從1999年開始做了3年流行病學調查,結果認定勞工罹病與工廠污染無顯著相關跡象,否定RCA污染是職災;另一項則是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的研究,認定是RCA使用的有毒有機溶劑導致員工罹癌。

陳信行指出,勞委會研究有幾項缺陷,包括追蹤時間短,忽略癌症潛伏期長的特性、以勞工年資作分類,忽略員工可能因為職位不同工作環境有差異,且RCA公司宣稱內部資料因火災銷毀,勞委會的研究也以資料殘缺為由,以污染「無定論」作結。

但後來台大團隊拿到21年曾在RCA替員工投保勞保資料,以薪資高低分類,推測低薪者應為工廠員工、高薪者較可能為辦公室高階主管,另外假設RCA照法律規定1974年禁制使用三氯乙烯,推測1974年進場的工人比較可能暴露到三氯乙烯,再將工人依照時間點切開比較,分類追蹤結果證實1974年前進場員工的罹癌率高。

而台大團隊正式在國際學術期刊發表的研究則三大類:流行病學研究針對居民、員工、員工子女;毒理學研究,將RCA場址地下水中測出的化學物質,調配成溶劑餵食老鼠,發現雄鼠罹有肝癌、雌鼠罹患乳腺癌;環境工程研究則追蹤污染地下水路徑,發現地下水層物質會蒸散到土壤表面,並經由空氣回到廠區使人吸入。

向跨國資本咎責,修法管制外資跑光?

訴訟過程中,RCA公司的股權經過多次轉移,先後被法國奇異公司(GE)、湯普笙(Thomson)公司併購,且惡意脫產,等到自救會提出假扣押,已經晚了一步。員工該向誰咎責?

後來法院認定,GE、湯普笙先後取得RCA公司股權,並在自發現工廠場址環境污染開始減資,更於RCA自救會求償後將資本匯入匯往海外銀行,明顯是為逃避日後賠償責任,並且援引《公司法》(154條第2項)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定此案母公司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歷來所有者需要對RCA工傷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

「這年頭,隨便一個阿貓阿狗都可以去松江路的一間銀行,請專員在模里西斯設一間公司,把錢會過去,已經有太多公司使用這種手段、太多金融公司協助公司搞這套。」陳信行指出,法律也隨著時代進步,雖然可能永遠都比公司手上的手段還慢了一步,

管中祥提出,站在政府角度,若修法管制投資,是否會影響外國公司來台投資意願?他以RCA案為例,在三審開庭前,美國出口商和製造商協會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具信函警告法院,判決若認定奇異公司應為污染負連帶責任,將降低外資投資意願,不利台灣。

陳信行指出,法庭之友應該是與兩造無利害關係的第三者提出意見,然而奇異公司就是兩個美商協會的理事,當事人裝成第三者,說是善意提醒,其實就是威脅,「這樣的威脅我們台灣還算少嗎?」

「這些都是鬼話。」陳信行說,從川普上台後美國政府的行為來看就知道,一個國家如何要無視這些規定,人家也不能拿你怎麼樣,「他展現出來的政治態度是給他們選民說,政府是可以違反國際協定的,那台灣政府為什麼會說國內法令不能違反國際協定?」

跨國資本賺飽就跑,在地受害者如何對抗?

跨國企業對本國勞工造成的損害不只限於RCA職災案這種毒物侵權類型,近年也有像是Hydis員工遭永豐餘元太科技惡性關廠,拿走專利技術後便裁撤所有員工;或是台南企業到薩爾瓦多設立紡織廠,為了打壓工人因為想組織工會而關廠案。

陳信行指認為,多個案例呈現跨國資本的特性,「完全不在乎人付出的代價,什麼地方只要做生意要付出代價他拔腿就跑。」

相較RCA案,新形態的跨國資本直接將生產外包,也藉機擺對勞工應負的責任。「RCA的現場是自己管的,所以他的現場是RCA要負責,所以他賣給誰,就是誰要負責。」陳信行以富士康工人跳樓案為例,「蘋果完全沒有自己的生產現場,所以他手上很乾淨,工廠發生什麼駭人聽聞的案件都是外包商的問題,與他無關。」

管中祥問,即使國家制定勞動、環境法規,工人找到違法證據,跨國資本仍有辦法透過各種手段脫產卸責,勞動者該如何面對?

陳信行認為,勞工需要跨國聯盟,消費者也應該站出來對品牌施壓,這種政治施壓在薩爾瓦多及富士康案例中皆有斬獲,而網路的進步也讓運動策略在技術上越來越容易達到,直接串連各地團體到品牌旗艦店抗議,並藉由網路快速散佈訊息,「蘋果一開始否認說沒有,如果有是台灣工廠比較苛刻,後來一直被撻伐,蘋果、成衣大品牌上就開始採用CSR守則,要求供應商要做到符合當地國法令。」

不過陳信行也說,CSR守則屬於是企業的內規,而不具有強制力,品牌是否會主動自我監督令人懷疑,「用這個(來對企業施壓)當然是有點諷刺,本來就應該符合事,是當地國家執法不利。」

公庫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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